刘楷悦,身为四川大学的一名法律史学者,在2013年时,于机缘巧合之际接触到一大批现隶属于四川省自贡市的四川荣县的民国司法档案,其总数将近两万卷,她由此从其中打捞出五个具有代表性的家庭类案件,这五个案件中的五位涉案女子,分别在继承、重婚、离婚、家暴、诱拐、堕胎等方面陷入困境,刘楷悦依据这五个女子的经历写成并于2026年2月出版的非虚构历史作品《纸上的权利》。
按照书中所讲,百年之前,女权这一概念刚刚进入中国,法律开始朝着近代方向进行转型,众多女性首次踏上法庭。她们将新法律视作救命的稻草,然而却常常出现“官司打赢了,人生却输了”的情况。百年时间过去了,像继承、重婚这类困境已然消失,可是离婚、家暴等问题依旧存在。
3月12日,刘楷悦于搜狐视频开展的直播里面讲起,好多女性面临的困境老是反复出现,这跟制度架构以及社会理念有着紧密关联,举例来说,在传统社会那种“公私分明”的观念情形下,家庭内部所存在的暴力常常被当作私人的事情,不被看作会对公共秩序构成挑战,所以很难得到周全的制度介入。
赢了官司输了人生
在《纸上的权利》所提及的五名女性当中,左周氏、龚琴福、周玉林获得了法庭判决的胜利,然而她们的生活却因之而被完全地颠覆了。刘楷悦觉得,这既是时代进行转型时所产生的阵痛,同时也与当时司法制度存在的局限有着紧密的关联。
她列举事例讲,龚琴福于官司里头获取了400元赡养费,“方才拿到之际,这笔钱实际上是颇为值钱的”,然而紧接着抗战爆发了,物价急剧上涨、货币快速贬值,判决书上面的数字在残酷的生存现实跟前快速缩水。
执行环节出现了更为关键的问题,她们赢得了判决,然而在执行阶段却遭遇了失败,民国引入了西方个人财产制度,不过在传统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家庭经济模式是“同居共财”。
一些男性会借助转移财产,隐匿资产,甚至直接潜逃这样的方式来规避执行,然而那时的司法体系缺少完善的财产调查机制,也缺少完善的强制执行机制,所以许多判决最终仅仅停留在纸面上。
荣县司法处民事判决
传统观念里的“公私分明”让家暴难解决
《书中》运用“猎人于树下,兔子会朝哪儿奔”这般表述,用以描绘女性遭围猎的状况。历经百年,重婚、继承等女性面临的种种困境,渐渐有所减少,然而家暴此种问题,依旧频繁发生。
刘楷悦持有这样的看法,不同种类案件的社会属性存在着极大差异,解决的难度也是不一样的。比如说,重婚这一问题关联到社会道德以及家庭制度的构建,更易于被归入公共秩序的范畴,并且更能够借由立法以及司法来加以解决;继承问题一般属于一次性、具有确定性的裁决,只要规则清晰明确,就能够“一锤定音”。
相较而言,家暴跟婚姻关系自身具备持续性与反复性,那种情况下背后常常关联着情感、经济以及子女抚养此类多个方面的因素,所以借助单一的法律手段去将其彻底解决是极为困难的。

为何家暴直至如今依旧难以得到解决呢?原因在于传统观念当中存在着“公私分明”的情况。一旦进入到家庭内部,暴力常常就不会再被看作是挑战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这与伤害罪所引发的关注程度也是不一样的。刘楷悦觉得,由这种制度与文化相互交织而形成的父权结构以及性别期待,并没有完全消失。
近年来,司法实践,正处于逐步突破的过程之中。在2025年11月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反家暴”典型案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反家暴”典型案例:
于马某某虐待案件里,法院把处于稳定共同生活状态的同居女友判定为虐待罪范畴内的家庭成员,进而对致使其自杀的马某某追究刑事责任;在牟某翰虐待案件当中,被告人跟被害人有着长期同居情况,被告人不断施行精神折磨,最终致使被害人自杀,法院认定双方已然形成事实家庭关系,适用虐待罪。
这两个案例传达出清晰信号,在追究关联家庭成员的刑事责任之际,法律不再限定于婚姻关系之中。针对这一改变,也有人发出疑问,为何要着重强调“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暴力”呢?难道暴力自身还要划分家庭内外吗?
中国政法大学的副教授陈碧,她这么觉得,“家庭暴力”这个概念被提出来了,这表达的就是“法能够进到家门里面去”。确实是这样的,只有那种很早之前被看作‘高等级侵害低等级’的,像‘在家里殴打妻子、殴打孩子’这样的行为,被归入公共治理范畴的时候,受害者的状况才存在改变的可能性。
左周氏诉状
走进法庭即是进步
在书中那些民国时期的案件里头,女性显现出强烈的求生欲望以及行动能力。这究竟是权利意识的觉醒呢,还是一种生存方面的策略呢?刘楷悦觉得,这是一个复杂的逐渐变化的过程。
在书中,的确是存在着那样一种有着明显主体意识的“新女性”。比如说张朱氏这种,她是接受过教育的,对于自身所拥有的权利以及应有的身份有着清晰的认知。她会去学校上学,但是从来都不在学校里面吃饭,总是要去到饭馆子里就餐,并且还因此欠下了数量不少的账;此外,她又不间断地去购买新的衣服,算得上是一个能够活出自我的女生。
但是,有更多的女性,像是龚琴福、周玉林这样的,在提起诉讼这个行为发生的时候,并不是发自内心有着明确的权利意识,而是处于极端困境之下所进行的日常抵抗行为,也就是那种“忍无可忍了”的状态。她们运用“女权”等相关话语,有的时候这也是一种为了生存而采用的技巧。
刘楷悦讲,不管动机怎样,百年之前的女性,能够步入法庭,这本身已然具备跨时代的意义。
在这些案件的背后,基层司法人员,于有些时候,真真切切地发挥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作用。
民国法律文本时常会出现“酌定”之情形,此种情况意谓着法官手中握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一旦碰到观念较为开放的法官,女性便有可能较快地获致离婚或者得到保护,而要是遇上秉持“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观念的保守法官,当事人则极有可能于反复不断的审理过程当中耗尽自身的时间以及财力呀。就比如说朱刘氏与嗣子之间的那场官司,前前后后折腾了长达20多年之久呢。
哪怕是基层司法,那样的情况下,也没法完全摆脱在地方社会存在着的人情网络。“新女性”张朱氏,后来嫁给了法警詹春和,这件事,“势必真的是想要去改变案件最终结果的”,最终呢,她也真的如愿以偿地获得了安稳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