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着这样一种情境,苏轼曾说过:“读书万卷却不研读律法,想要辅佐君主成为尧舜那样的人物,却知晓自己没有办法做到。”一个名为澎湃新闻·私家历史的主体,特别推出了一个系列,这个系列被称作“洗冤录”,是凭借着历朝历代真实发生的案件,来窥视古代社会的一个角落之处哟。
有女名失林
被风沙掩埋的黑水城,千年前曾是绿洲之城,地处丝路中转要地,这里发生过一桩情节颇有起伏的婚外恋案 。
称做失林的故事女主角,案发之际年龄为二十四岁,属于大都籍贯人士。失林好像姓张,依据破碎且残存的文书判断,张二看样子是她父亲的名字,其母亲名字是春花,但是失林的全部档案以内,都不存在她自称张失林这一情况。失林的名字,据说乃是常见波斯名“Shīrīn”的音译,不过鉴于失林生活的年代已是元朝快要撤离中原此时的至正二十二年(1362),所以很难凭借名字判定失林究竟归于色目人,还是汉人,又或者是色目人、汉人的混血后代。如此一点,兴许于他人而言并非具备重要性,然而于后续失林即将面临的指控里头却显得格外重要。
失林身为京籍之人,然而这所谓“根脚”身份,明显未给她带来更为多之利益。其家境颇为贫困。她的父母,经媒人倒剌大姐之撮合,把她“过继”予一回回商人脱黑帖木当作养女,虽说冠之以过继之名,实则是将失林卖给了此回回商人。
经商致使帖木出现在大都,他仿佛在丝绸之路上来回忙,打算把大都货物分成两拨,一拨运往岭北行省,另一拨随他返程重回西域,至于收养失林的缘由,我们已无法知晓,也许这位在丝绸之路上善于谋划运作生意的商人,需要一个能全心服侍他、帮他管理家业的人 。
并非好的人选是失林 。对于父母的那份选择 ,失林并没有抗争的权力 ,但在心底深处 ,她对自己给贩卖给丝路商人作为养女这种事情有抗拒 。因此 。尽管她同脱黑帖木一路而来到了黑水城 ,可是这儿之后她拒绝了继续跟脱黑帖木一起往西去远行 。依着她的供词上说 ,一路上她很是害怕脱黑帖木压良为驱 ,将会彻底把这位养女变为他自己的奴婢 。要是继续朝着西行 ,就会离开元朝实际控制的领土 ?对这份恐惧让元朝的法律没办法再针对她提供任何的保护 。
认为自身时间极为宝贵的商人,脱黑帖木连多花费一秒去哄一哄那个养女都不愿意,他决定就在此地卖掉这位买来的养 female,致力于以最大程度收回来自己的本金,就在这个时候,阿兀出现了,阿兀属于黑水城的原住民,年龄为三十岁,是一名虔诚的答失蛮(穆斯林群体),归口于当地礼拜寺奥丁哈的大师进行管理,阿兀同样身为商人,和脱黑帖木情形相仿,偶尔会向着岭北行省或者西域去倒卖物品货物,在户计方面,阿兀归属于纳包银户,所以他具备娶妾以及豢养驱奴的相应能力。阿兀存在着妻室情况了,可是他仍旧下定决定要从脱黑帖木那里去购买失林,从而求娶进而成为妾室哦。因而呢,阿兀书写并立下了婚书,然后从脱黑帖木手中把失林接走了。
风起黑水城
如果没有前来黑水城的闫从亮,失林或许会陪着阿兀平平静静地生活下去,就算她心里或许会有那么一点儿不甘心,缘因阿兀老是对她又打又骂。闫从亮身为军户,依照户计属性本应服兵役,然而他却选择当了逃兵。躲避战乱之际,他逃向黑水城成了流民。在失林案事发之时,各地红巾起义此伏彼起,中原大地已呈“卷起农奴戟”这般星火燎原的态势。闫从亮原本居住在陕西巩昌,至正十九年(1359)时,红巾军攻克了巩昌城,闫从亮因而被迫逃亡。首先,他朝着北方一路逃窜,跑到了甘州,接着,在至正二十一年,也就是1361年的时候,他又逃到了黑水城。
在意过元朝时普通民众姓名的人,应当可以察觉到,闫从亮原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大概还过得去。于《元典章》众多的案例当中,普通百姓的姓名,要么是像阿猫、阿狗、驴儿这类的调侃称呼,要么是千三、小六、十一这般按年龄顺序排列的代称,要么是歪头这类用来暗示身体部分特征的带贬义的称谓,少见有像样子的名字,闫从亮显然并不属于上面所说的这些情形。黑水城跟内地的州府不一样,它处在西北部的地区,较早之前是西夏的军事要地,到了元朝的时候就变成了丝绸之路上的一座从事商业活动的城市。闫从亮离开自己原生家庭的环境,逃到黑水城之后,生活好像相对不宽裕 。在认识失林之前,有近两年时间,闫从亮一直跟着城里人沈坊正,制作油皮韂来维持生计。
某日,闫从亮于沈坊房顶上晾晒油皮韂之际,有素不相识之人跑来邀闫从亮前往阿兀家协助从井中打水。如此这般,闫从亮结识了失林。自那以后,闫从亮频繁到阿兀家帮着打水,常常与失林相会言谈,最终情意绵绵地相恋了。
渐渐地呢,失林生出就是想要撇下阿兀,嫁给闫从亮进而结束婚姻的意向。可实际上她心里明白得很,阿兀当初用纳她为妾这种做法,怎么会轻轻松松就放她离去呢?所以呢,随即她就着手跟那个闫从亮一块谋划,一心想着要探寻出一项能够达成长久陪伴彼此不被分开的法子。对闫从亮来讲,带着失散的失林离开而去私奔,实际仔细想想这未尝就不是一种巧妙的法子。为何这么说呢,因为当时天地间各处局势动荡混乱不堪,闫从亮假如带着失林逃跑到红巾军所在之地了,甚至是到了归朱元璋所掌控的区域,元朝的亦集乃路总管府就没办法依据法律来对他施行那种有如“长臂管辖”般的管束了 。
然而,闫从亮并未如此行事。身为一个极具“契约精神”之人,闫从亮坚决要于元朝的法律框架范围之内去做文章。很快,他就将主意打到了失林婚书之上。元朝法律明确规定,但凡结婚,不管是迎娶妻子还是迎娶妾室,均需要书写立好婚书以作为结婚的证明,婚书的内容必须涵盖男女双方的家境、身份以及所许诺的聘财、嫁妆,约定的婚期等诸多内容,不得运用朦胧语句进行搪塞,并且必须由男女双方的家长、媒人、担保牙人签字画押进行确认。为防止婚书被伪造,元朝下达要求,应于婚书背面中间写下“合同”二字 。并把婚书分成两半 ,男方收执其中一份 ,女方收执另外一份 ,作为后期不履行婚约能告官的凭证 。如今被称作“合同”的契约 ,大概是从这个时期逐渐演化形成的 。
于是,在一回约会之际,闫从亮怂恿失林趁着阿兀不在家之时,把婚书找出来烧为灰烬。失林听进去了,正好这段日子阿兀前往岭北去做买卖,不在家,失林能够在家好好找寻她的婚书。可是失林不识字,只能依照闫从亮所讲述的婚书的模样搜寻,最终从阿兀的红匣子当中找到了三份疑似婚书的契约。
将这些契约带给闫从亮的是失林,她嘱他辨认一下哪一份才是自己的婚书。闫从亮或许有些文化,可以辨认出这些契约是汉文契约,然而具体写的什么,他好像也看不懂。处在这时,邻居徐明善恰好路过礼拜寺,于是闫从亮请他帮忙辨认这几份契约。徐明善身为读书人,即刻指认出失林的婚书,另外两份则分别是阿兀购买两个名为木八剌和倒剌的驱奴的契约。
闫从亮再度跑到史外郎家,谎称自己于东关捡柴之际捡到了几份契约,请求史外郎辨认一下文字所写的究竟是什么内容。史外郎原名史帖木儿,属僧人户计,称他“外郎”,约莫是因其在当地亦集乃路总管府担任员外郎官职。史外郎终究是官员,文书经验丰富,他一眼便瞧出这些被“丢弃”的契约并非废纸,实则是阿兀的贵重信物。史大官人查看完毕后对闫从亮讲,其中一份是阿兀购买驱妇倒剌及驱奴答孩的契约,另一份乃是失林的婚书。他叮嘱闫从亮,需时刻把文书带在身旁,不可损毁丢弃,倘若阿兀前来找寻,就要即刻归还给失主,那时他压根不曾察觉到,喊捉贼的恰恰就是闫从亮。
徐明善和史外郎确认无误了,之后闫从亮相当高兴 闫从亮觉得很高兴,回去就跟失林谋划 闫从亮找到失林谋划,打算明日找个好机会。找个机会干什么呢,把失林的婚书去烧毁 但失林根本等不到第二天,两人恰好在当天傍晚上灯的时分 两人于当天傍晚上灯时分,在闫从亮家。在他家干啊,借机用灶窟把一其中失林的那份婚书给焚毁了 把失林的婚书焚毁了,剩下的两份契约,又重新交由失林去收回 使得剩下的两份契约重新交由失林收回 。

闫从亮所想的是,只要婚书不存在了,那么阿兀跟失林的婚姻关系就处在能够产生争议的状态。按照《元典章》里婚姻断例的记录,元朝官方曾经规定,要是没有婚书,又或者婚书中用词模糊不清,没有在婚书背面写上“合同”等字样,当争告到官府的时候,官府会把这视为“假伪”,婚姻效力很有可能依据此而被宣布无效。能够看得出,闫从亮是“懂法”的,他想要借助这一点来消除阿兀与失林婚姻关系最为有力的证据。焚毁婚书之后,闫从亮吩咐失林,在一两日后前往官府申诉冤情,宣称自己被阿兀强行娶作妾室,婚后阿兀还将良民压制为驱奴,要把娶回家中的这个妾室迫害成具有贱民身份的驱奴。如此一来,依据以往的司法经验,官府大概率会判定阿兀与失林离异或者婚姻无效,并且要求阿兀释放被压制为驱奴的失林恢复良民身份。一旦这些诉求都得以实现,闫从亮便决定举办宴会,以明媒正娶的方式迎娶失林,要与她永远结为夫妻。
半路生变故
要知道史外郎可不是那“屎壳郎”,然而对闫从亮而言哟,他简直就是根实实在在的“搅屎棍”呐。倘若不是因为他的“告密”之举,那上述闫从亮所谋划的“奸计”没准那就成功了哟。史外郎大概跟阿兀是存在交情哒,毕竟针对本地那些有头有脸的商人呐,地方官员或多或少是会有一些来往的咧。阿兀究竟是何时从岭北回来的已然难以确切知道呀,但就应该是在案发前后的那个时间段,他就已然回到黑水城了哟。大概是在替闫从亮辨认文书后没过多久,这份供词上显示闫从亮是在十一月二十七日烧毁文书的,然而史外郎在二十九日就见到了阿兀,紧接着,史外郎便在街道上撞见了正处于忙碌状态的阿兀,也许是特意去找阿兀的结果。随后,史外郎告诉阿兀,自己才刚从闫从亮那儿看到了几份契约,上面是有阿兀名字的,鉴于此,他建议阿兀赶快回家查看一下自己的契约究竟有没有真的丢失。
史外郎出现前,真相并未浮出水面,阿兀回到家,发现红匣子里契约不见了,阿兀随后在家盘查,作案嫌疑人锁定失林,因阿兀常在家打骂失林,不排除用家暴手段套出缘由,最终失林供认拿三份文书给闫从亮看,闫从亮退回两份放置铺盖,阿兀不仅从失林获口供,还从邻居徐明善处得证实。徐明善把闫从亮给供出来咯,阿兀接着不通过常速摸索情况,在失林的言诉引导下知晓了她同闫从亮设下的计谋,。
于是,阿兀做出决定,要前往亦集乃路总管府,对失林以及闫从亮提起诉讼。官府很快开启了对此案的审理,所有的词状在十二月之内完成了具结。现存的词状尽管并不完整,有缺失,可阿兀、闫从亮、徐明善、失林、史外郎的词状多多少少都得到了留存。阿兀身为告状之人,在词状里写明了史外郎向自己告知失林和闫从亮偷偷递婚书这件事情,请求总府能够主持公正,并且列出失林和闫从亮作为共同被告人,把史外郎和徐明善当作证人。
阿兀其诉讼请求获确认之后,亦集乃路总管便派遣祗候李哈剌章携人前往,把被告人兼证人徐明善,押送至官府;差遣而出执行公干事务的李哈剌章在案件审理进程里边,充当着承管人这一所需角色,承担着关乎案件的具体操办相关事宜包,括当下就要约束好身为原告、被告以及证人等之人,以此能使整个诉讼流程保持畅通无阻;承管人于承办案件这个行为之前,要订立一份承管状,从而保障能够将承办案件圆满完成 。
身为犯罪嫌疑人的闫从亮,采取的是锁收收监方式,也就是在监狱里得佩戴枷锁。失林此人为女子,按照元朝法律规定能够免去枷锁进行散收。史外郎虽是证人呀,但他本人属于朝廷命官,故而不适用根勾羁押证人的那种制度。这儿得补充说明一下元朝的狱政哦。元朝的监狱可不是单纯的服刑地方,监狱当中既关押着还没审决的犯罪嫌疑人,又关押着已经判决了不过还没行刑的犯人呢(像已经被判死刑,正在等待秋后问斩的死刑犯),甚至还会羁押证人以及其他关键的涉案人物。按现在的说法,根勾羁押证人这种做事方式听起来好像挺荒诞的,可它主要是针对古代传唤证人能力欠缺的一种技术补充办法。想一想,在通信技术和交通条件都比较差的古代,要是不预先把证人羁押在府署里,那么很有可能在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候,官府到处都联系不上证人,或者因证人住得离府衙远,传唤要用的时间过长诸如此类让人尬尴的情况,甚至不能排除在外四散居住的证人跟涉事的人互相串通供词等,所以证人得提前来到衙署办公的地方,进监狱里住着标点符号 。
同样作为证人,史外郎提出的证词相对简洁,这并非单纯由他没办法针对案件深层层面给出过多证明所致,还源于他的官员身份,使得本路总管府负责审案的法官没办法过度地讯问他。徐明善的情况不一样了,即便从部分证词残片能够看出,他的证词跟其他人的说法相契合,然而为了避免他如同电影《九品芝麻官》里目不识丁的阿福那般存在作弊嫌疑,阿兀还是亲自拿着一张汉文文书让他在当庭进行识读,以此来证实徐明善确实具备读懂汉文的能力。
最终,失林对案情供认不讳,失林是整个事件里最弱势、最没权利处分自我的,她能做的就只有承认,可是失林的判词表明,这个弱女子仍在做最后一搏,在供词里,失林顺着压良为驱的思路,强调阿兀试图把本是良民的自己转卖为低贱的驱妇,原因是阿兀觉得失林是汉人,“怎能与我作伴?”,据此,失林获得了一种抗辩的理由,就是依据伊斯兰教义,阿兀不得娶异教徒或不尊重其俗的女子为妾。倘若这一表述能够成立,那么失林的那段婚姻,就能够被视作从开始到结束一直都是没有效力的。
就逻辑方面而言,失林所进行的抗辩是极其高明的。元朝中书省于至元八年(1271)制定了婚礼规则,要是同“类”人之间产生婚姻纠纷,那么就要依照其“类”的本俗法来予以处置。倘若不是同“类”,那就以男家作为主导。当下,阿兀是回回人,失林是汉人,属于并非同“类”的状况,如此一来其婚姻纠纷,需将阿兀的本俗法当作准据。阿兀的本俗法,起码在原则上是不许可他与非答失蛮成婚的。
无奈的结局
就最后的那种判决结果看来,亦集乃路总管府明显是没有采用失林的那种主张的,失林遭受处以四十七下笞刑的惩处,却仍把他发给阿兀去收管。当下的文书残片现如今没办法看到阿兀怎样去回应失林的抗辩,然而按照美国学者柏清韵的那种推测,如果失林没办法去证明其起初作为汉人的身份,并且他的养父还是回回人脱黑帖木,那么即使官府推行那种推论的话,也仅仅能够得到失林是回回人养女的那种确切结论。要是这种收养关系意味着某种样式的皈依的话,那么失林嫁给阿兀也就合乎情理,并不违背教义了。
关于最后遗留下来的法律问题,是存在着身为一对夫妇的闫从亮与失林之间的通奸这一情况。通奸这种行为,于现如今的法律范畴之内,并未被当作是一种刑事犯罪的认定情形来对待,更多的只是在道德方面遭受谴责,以及受到除刑法之外其他法律的约束,像党纪党规的相关处理等等。然而在古时候,通奸却是一种犯罪行为,自《唐律》开始往后,一直都被认定为奸罪较为基本的形态,也就是和奸。元朝针对“和奸”所做出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沿袭了《唐律》以及金朝《泰和律》的认定思路,对于有夫妇人之间发生和奸这种情况,最终所判定的刑罚是杖八十七下,并且奸夫与奸妇会被认定为同罪。
当下的文书,没法看出闫从亮最终所定的罪究竟是什么,但是依据奸夫奸妇同罪的那个原则,还有失林被判处笞刑四十七下这样的结果来看,这两个人明显不是因为奸情而获罪,甚至现有的文书里,连指控奸情的那些文字都没有。一种可能呢,肯定是两人虽有了恋情,可真的没有通奸这样的情节。然而,受古代科技水平的限制,在官府审断这事的过程中,这一点实际上很难被证实或者证伪。古时法律,鉴于社会舆情,以及对妇女社会名誉存在的潜在损害,一般仅限于承认“于奸所捕获”这般的即时犯奸行为,却极严格地去禁止事后指认奸情的那种做法。
事情是这样的,就算闫从亮和失林的关系确实是通奸,可只要阿兀没有当场抓住他们正在进行通奸行为,他就不能针对二人的通奸情况进行指控,不然的话,按照“指奸坐罪”这个法律规定的原则,阿兀不但不能够指控,反而自己会受到法律的惩处,甚至还会在某种程度上让本来处于被告地位的失林的抗辩效力得到变相的强化。如此一来,阿兀其实也是对“法”有认知性理解的。
从被亲生父母将其“过继”给他人开始,到养父把她当作货物般以嫁为交易,再到丈夫将其当作物品一样压良为驱遣,还有情人闫从亮对其的救助也以失败告终,失林所经历遭受的这些,是古代妇女不幸婚姻情形当中的一个缩影体现。更为可悲可叹的就是,建立于男尊女卑基础之上的元代那部法律准则,根本无法为保障她的权益提供有力支撑,失林唯一提出的用于抗辩的缘由理由,几乎没有任何悬念很轻易地就遭到了法官的驳回处理。失林所经历的这些遭遇情况,也绝对不会仅仅只是一个个案而已,那些根本无法主宰自我自己命运的妇女们,终究只能够在时代洪流的那种裹挟推动之下,脚步不稳地蹒跚前行,并且尝试着凭借如同星星点点般微弱细小的呐喊呼声,去唤醒处于沉睡之中的人性良知,一直等到光明的最终到来为止 。